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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今日起正式实施

201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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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规划与建设、排水许可管理、排水设施养护与维修
  排水设施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规定
  保障城市排水安全对规划与建设、排水许可管理、排水设施养护与维修排水设施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规定
  《石 家庄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是新时期进一步加强我市排水管理工作的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出台 标志着我市排水管理工作的法制建设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对于我市加强城市排水管理、规范排水行为、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污染和内涝灾 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
  长 期以来,受多种因素制约,城市“地下”建设的步伐相对较慢,城市防洪排涝工程的建设相对滞后于城市的扩张,同时,随着城市中硬化地面增多、建筑物大量出 现、河道水系的功能弱化、排水管网陈旧老化……城市排水已经不仅仅是一个技术问题,而是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等多方面因素累积而成的系统问题。
  对我市来说,排水管理工作一直没有一部系统完善的地方性法规。1996年公布实施的《市政工程管理条例》中,仅有七条内容是对排水管理工作进行的规范,且法条较为宽泛,可操作性不强;2006年,当时的住建部出台的《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也仅限于排水许可管理,立法层面单一,无法解决排水管理存在的各种突出问题。
  从多年来的排水管理实践来看,我市急需制定一个新的相关地方法规,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下的排水管理问题,适应近年来排水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
  正是基于此种考虑,2012年,市人大常委会把制定《石家庄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列为了2013年度立法项目。2013年10月,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
  在此期间,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对外公布。市人大常委会对照上位法将《条例(草案)》全面修改,并认真进行了广泛调研论证,在多次对草案进行修改的基础上,进行了统一审议。
  2013年12月,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石家庄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批准了《石家庄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在2014年6月10日予以公布形成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实施。
  二、《条例》的立法理念
  一是科学生态。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城市人口与规模、降雨规律、暴雨内涝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内涝防治目标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态系统,提高雨水滞渗、调蓄和排放能力。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市内涝防治能力。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应当与城市道路综合交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城市排水不能只能依赖现代化的雨水收集系统、排水系统和泵站,应兼顾“渗”、“蓄”、“用”、排”的功效,讲究科学规律,符合生态要求。
  二是规划为先。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水务、园林、气象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区防汛,编制城市排水专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排水专业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程序报批。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排水专业规划,制定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为确保规划的刚性执行,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条例》在第二十三条对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办理条件中明确提出:污水排放口的设置必须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
  三是注重解决实际问题。《条例》对政府行政行为作出了规范和约束,更加注重对公共利益、公民权益及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
  《条 例》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单独设立了条款对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排水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进行约束;随着城市发展,道路的建设改造等原 因造成很大一批排水设施产权不清,发生纠纷时,许多原排水设施产权单位利益受到侵害,《条例》在第三十一条明确了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养护责任主体,在保证 管理养护责任得到落实的同时,划分了公共排水设施和其他排水设施养护责任的界限,使责任和义务公开化、透明化,便于公众监督,有效保障了排水设施产权单位 的合法利益。
  四是提前预防。目前市政工程施工单位水平良莠不齐,加之排水设施隐蔽性强,多为地下设施,施工质量出现问题后短期内不易发现,且直接影响城市道路的路基安全,造成严重后果。
  为防止出现路面塌陷等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的损失,《条例》加强了对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的管理,明确了排水行政部门的前期介入、验收备案、工程档案移交等各项制度,从源头上对排水设施建设提供了规范和依据。
  三、《条例》的主要特点
  《条例》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排水许可管理、排水设施养护与维修、排水设施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共计七章四十九条,在保证排水管理的严肃性、科学性和公开性,规范排水设施建设,保护公众利益,严厉打击违法排水行为等方面都有很多创新。
  (一)完善排水管理体系,注重了因地制宜
  《条例》第五条对各级排水部门作出了责任细化,使条例更加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充分协调好市和县(市)两级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做好各自范围内的城市排水管理工作,有效完善了我市排水管理体系,保证《条例》的实施。
  根 据我市城市化的推进进程,结合我市排水管理的现状,鉴于我市广大农村排水设施建设比较落后,井陉矿区和即将建设的正定新区又有其特殊性,我市宜采取因地制 宜的排水管理模式,《条例》第二条规定为:“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和县(市、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以及市级以上开发区范围内的城市排水的规划、建 设、维护和监督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建制镇的城区,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这样规定,既与本条例名称相符合,涵盖了本条例的适 应范围,也体现了适度超前的原则。
  (二)对规划建设作了刚性约束,严禁随意变更
  城市排水规划与建设关系到城市发展和千家万户的利益,朝令夕改、有令不行,势必影响城市排水管理的严肃性,也将使城市排水发展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以及公众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为 此,《条例》明确规定: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用地一经确定,不得侵占或擅自改变用途;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排水专业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 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程序报批;城市排水专业规划范围内的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城市排水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排水管理部门的意见,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排水专业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建设 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未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的,不得投入使用。
  (三)科学规划,保障生态环境的发展
  城 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关系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条例》的制定必须符合生态要求,能够保障生态环境的发展改善。《条例》秉承统筹规划、综合利用的原 则,规定: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城市人口与规模、降雨规律、暴雨内涝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内涝防治目标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态系统,提高雨 水滞渗、调蓄和排放能力。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 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市内涝防治能力。
  (四)雨污分流,综合利用水资源
  《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对原有雨水、污水合流的区域,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专业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
  我 市目前还有相当一部分排水系统采用雨污合流的形式,而污水是造成排水管道堵塞的重要的原因。实行雨污分流,污水通过单独的管道流到污水处理站,进行净化处 理,而雨水经过简单的过滤处理后就流入湖水或其他自然水体。污水和雨水流入不同的管道,含有大量油污的厨房污水不会流入雨水管道并堵塞管道,在一定程度上 避免大规模降水时造成的城市洪涝现象。
  (五)加大查处力度,规范城市排水秩序
  违法排水行为的存在,严重破坏了城市排水秩序、损害了城市排水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影响了公共安全。为保障城市排水有序开展,《条例》设立了违法排水行为的查处机制,加大了对违法排水行为的惩处力度,力争将违法排水行为控制在萌芽状态。
  一 是明确了城市排水的秩序。在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污水排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科研、洗浴、宾馆酒 店、洗车、汽车修理、加油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以下称排水户)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水的,应当向排水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 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二是对确定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办理条件,使我市城市排水规范有序。三是加大了违法排水行为惩处力度,解决了违法成本低的问题, 震慑不法分子。